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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豫法阳光 2023-08-26
如果身边有人说收钱安排工作,不成退全款你觉得这样的事靠谱吗一旦钱花了工作却是说的那样花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你知道对“花钱找工作”的做法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吗?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我们来看看——

案情回顾

某甲从案外人某乙处得知某收费站招员工,先培训后上岗。某甲将此消息告知某丙。某丙为某丁儿媳某戊安排工作,某丁交给某丙8.5万元,某丙交给某甲7万元,自己占有1.5万元,某甲给某丙出具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某丙现金柒万元,给某戊安排工作,如事办不成,柒万元如数退回”。后某甲、某丙带着某丁及某戊协调培训上岗事宜,某乙通过某甲收取某戊培训费、居间费等6.5万元,某甲占有5000元。某乙给某甲出具收据,并加盖有某教育咨询公司财务专用章,某乙在收据中特别说明:“经培训安置上岗,不退款,没安置不上岗退全款,上岗转正由交通部门组织考试进行”。后某戊经过培训到收费站上班,某戊与培训学校签订的《推荐就业告知书》等文件上均明确告知属派遣工,学校不负责转正事宜。某戊入职收费站工作,后离职。某丁认为,某丙收取其8.5万元费用时承诺,某戊上班一年内转正,如不能转正,如数退回。现某戊已上班近3年没有转正,故要求某丙、某甲退回所交费用8.5万元及利息, 某丙、某甲对此承诺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丙返还原告某丁1.5万元,被告某甲返还原告某丁5000元,驳回原告某丁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丁、某丙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某丙收到某丁8.5万元后,将7万元转给某甲,某甲自已留取5000元,将6.5万元转给某教育咨询公司。因一审已判决某甲返还5000元,某甲未提出上诉,应视为某甲同意返还该5000元。某丙通过某甲交付某教育咨询公司的6.5万元无法退回,该款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无效造成的全部损失。某丙与某丁在形成委托合同过程中,某丙存在通过以为某丁儿媳找工作为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有违公序良俗,其对损失的形成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丁应当知道其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其仍通过某丙让其帮忙找工作,其对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又因某戊确已上班近3年之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某丁对其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丙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某丙应赔偿某丁损失3.9万元。综上,某丙共应返还某丁5.4万元。某丙主张因为某丁儿媳找工作花费了大量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据此主张不应返还某丁钱款,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某丁要求某丙全额返还8.5万元无法律依据,且某甲与某丁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故某丁关于应由某丙全额返还8.5万元并要求某甲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故,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某丙返还原告某丁5.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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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省人大代表、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张阁镇敬老院院长石海明


中国是熟人社会,也是一个充满关系网的社会,托人办事儿所带来的便捷和利益让不少人热衷于“走捷径”,“花钱找工作”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尽管在生活中“花钱找工作”较为常见,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其实质却是以非法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因此,二审法院以委托合同统一规范认定“花钱找工作”这一请托行为,并以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确立请托费用的返还、赔偿损失的承担。这一裁判规则,对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维护司法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投稿邮箱:yfyg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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